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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服务条款
上海肃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

客户名称: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
甲方:
联 系 人:
地 址:

乙方:上海肃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陈海亮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香大东路1318号1幢6层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事宜,达成以下一致意见,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委托的范围
1.1甲方决定委托乙方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事宜,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提供优质的国际货物运输服务,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航空快件运输、航空运输、海运、订舱、报关、报检、报验、装箱、拆箱、转运、保价及代为购买保险等物流服务。
1.2 乙方作为货运代理人为甲方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事宜;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甲、乙双方之间为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乙方仅在其签发海运提单或者含有海运的多式联运提单时,为承运人。
第二条 甲方责任和义务 2.1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国际货物运输时,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交正确、齐全和有效的托运单据。托运单应明确标明托运人名称、电话及联系人并加盖公章。托运单内容应注明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运费和预付或到付及其他特别要求。
2.2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检、报验时,应提供合法、合格、正确、齐全的报关报验单证。依贸易性质不同可包括: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配额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
2.3 甲方应真实、完整地填写国际货物托运书并及时提供该票货物的相关的全部单证文件以便乙方办理通关,必须保证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及填写的托运书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保证单单相符、单货相符。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例如海关扣货、罚款、没收货物、被退回所需运费等),同时,甲方还应赔偿乙方由此而遭受的任何罚款、索赔、损害、成本和费用。
2.4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货物的装箱、拆箱、中转运输时,应在托运单或者相关函电中予以明示。
2.5 甲方应保证所托运货物物品的合法性,所托运货物应遵守启运国以及过境国、到达国或地区的法令等相关规定。甲方应保证委托乙方办理的进出口货物中不得夹带任何危险品、爆炸品、易燃品、毒品、军火、色情制品、侵权物品及其它违反进出口国(地区)海关规定的物品及乙方不受理承运的物品(以船公司、航空公司不受理运输的货的清单为标准),并且甲方应正确申报货物品名、价值及数量,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例如海关扣货、罚款、没收货物、被退回所需运费等),同时,甲方还应赔偿乙方由此而遭受的任何罚款、索赔、损害、成本和费用。
2.6 甲方的货物包装应适合于所委托的运输方式要求及货物的特殊属性。如果甲方的货物对运输、储存、装卸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托运单上注明。否则,所有的后果由甲方承担。若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同时,甲方要确保交付给乙方的货物包装完整、牢固,各类标志、储运说明完好无损,其中不得夹带易燃、易爆等物品及国家禁止出口的物品,否则乙方有权拒收货物。
2.7 甲方发出委托后,乙方已订妥舱位,甲方要求撤消委托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相应的损失。如果甲方要求乙方退关,乙方则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在甲方协助下按海关规定予以办理。乙方须收取甲方服务费人民币一千元/票(不包括物流库区驳运费及滞留仓库费用),甲方承诺向乙方支付。 2.8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如有异常,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时,应积极配合处理;反之,所造成的后果(如被销毁、退件等所产生的费用及责任)直接由甲方承担。
2.9 .当货物在转运途中或到达目的地后,出现清关延误的,乙方不负任何责任,但乙方会协助处理(因为清关延误一般是因为清关单证不齐全或收件人不配合而延误或被扣关)。
2.10 货物运输到达目的地后,乙方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或拒绝提货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待收货人和甲方确认付款方后,乙方才同意放货,否则乙方保留对货物的留置权。
2.11乙方对于甲方委托的费用到付的货物,在甲方指定的收货人不付运费及杂费的情况下,应由甲方向乙方承担已产生的运杂费,或者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拒提货物,由此所造成的相关费用也由甲方承担。
2.12 甲方托运货物后10日内仍拒绝足额支付本条所列明的各项费用的,乙方有权自行变卖甲方所托运货物并优先受偿。甲方向乙方明示由收货人支付运杂费的,甲方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2.13甲方应按货物的实际价值为托运的货物购买保险或委托乙方代为购买保险,对于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故导致货物受损、遗失、变质、污染、迟滞等情况发生,甲方首先应付清运费,且甲方不得行使任何冲抵或扣减或做任何性质的拒付运费的行为,然后再按双方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所发生的问题。
2.14若甲方没有购买保险或委托乙方代为购买保险,乙方建议甲方为所托运的货物保价。甲方已在托运单或订舱单上申报货物价值,并已缴付申报价值附加费用的,若甲方所托运货物发生毁灭、丢失、损坏的,乙方按照甲方的申报价值赔偿,但在甲方货物实际价值小于甲方申报价值的情况下,乙方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
2.15甲方或收货人是甲方所托运货物的进出口国关税、海关监管手续费、代征增值税等税费的义务缴纳人,乙方无义务为甲方或收货人垫付上述费用,除非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因甲方或收货人延期或拒绝缴纳上述税费,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若乙方代垫了上述税费,从代垫之日起计算,甲方每天需向乙方按代垫数额的千分之一支付利息。
第三条 乙方责任和义务
3.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后,应积极办理货物的进出口事宜,负责向甲方提供优惠运价。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货物的进出口,并及时提供货物进出口订舱查询、货物追踪查询、货站交接等服务。
3.2 乙方可为甲方提供有偿的货物地面运输、仓储、报关、报验、理货等服务。
3.3 乙方有权对甲方货物进行检查,并配合海关对单、证、货不相符的货物或违反进出口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海关相关规定的报关货物采取扣留、没收等处罚;检查甲方的货物并非乙方义务,乙方不承担甲方所承揽货物因货物违禁、违法造成的连带责任。
3.4 在甲方所托运货物受到损坏或发生其他意外的情况下,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向相关部门或机构提供必要的单据或证明文件,以便核实; 3.5空运赔偿:
丢失赔偿说明1:货物在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因中港、航空公司或者其他原因丢失的(同批货物提取超30天美国Fedex/UPS未提取客户可视为丢失),提取前丢失赔偿40RMB/KG,不退运费,此赔偿标准不得有任何异议。高货值请自行购买保险。
丢失赔偿说明2:DHL/Fedex/UPS提取后丢失的,乙方按照DHL/Fedex/UPS快递赔偿条例以及赔偿下来的金额对甲方进行赔偿,且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00USD/票;高货值请自行购买保险。请发货前仔细阅读,否则视为同意此规定.
索赔追溯期:因专线特殊性,如有货件部分UPS未提取或未签收,请客户在7个工作日内查询FBA后台是否上架,7-15个工作日内提供货物未上架后台截图至乙方可进入索赔程序,如超60天不予以赔偿。
海运赔偿:
赔偿说明1:货物在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因中港、船务公司或者扣关等其他原因未递交UPS的(超过90天美国UPS未提取,可申请弃货赔偿),赔偿40RMB/KG,不退运费,此赔偿标准不得有任何异议。高货值请自行购买保险。
丢失赔偿说明2:美国UPS提取后丢失的,按照美国UPS快递赔偿条例以及赔偿下来的金额进行赔偿,且最高不超过100USD/票;高货值请自行购买保险。
索赔追溯期:因专线特殊性,如有货件部分UPS未提取或未签收,请客户在7个工作日内查询FBA后台是否上架,7-15个工作日内提供货物未上架后台截图至乙方可进入索赔程序,如超15个工作日不予以赔偿。
3.6 承运人不承担任何因货损、延误产生的间接损失。对于超出承运人控制范围的原因而导致的损失或损害,承运人不承担责任。这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对于电子音像图片、数据或纪录的电磁性损坏或删除;快件固有的缺陷或特性(无论承运人是否知晓);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检查造成的货物破损;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或者是由于甲方、甲方的代理人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或由于海关、检验机构查验货物时造成的外包装破损、货物短缺及相应的延误等不属于乙方的过错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7 由于甲方所托运货物的包装存在缺陷而造成货物受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所托运货物的外包装完整无损而内装货物短损、变质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8 自托运之日起30日内,无法电话联系到收货人和甲方导致货物滞留,乙方将该票情况在乙方的网站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收货人或者甲方应当向乙方提出货物的处理方式并缴纳乙方提出的仓储等费用,否则乙方有权自行处理货物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财务结算
4.1.1 双方同意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结算:
A、□月结:乙方于次月5日前将上个月的对账单以双方约定方式发给甲方,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付款,如在此期间,甲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或者未进行确认的,视为认可乙方提供的对账单。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船期和航班的延误、变动以及海关查验货损、货差等)少付、滞付、拒付应付的运费。支付义务是否完成以相应款项是否到达乙方银行账户为准。
B、☑周结:乙方于次周的星期三之前将上周的对账单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给甲方,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付款,如在此期间,甲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或者未进行确认的,视为认可乙方提供的对账单。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船期和航班的延误、变动以及海关查验货损、货差等)少付、滞付、拒付应付的运费。支付义务是否完成以相应款项是否到达乙方银行账户为准。 结款日一定是要结清之前的运费款,否则将取消数期合同。不得以有问题件为借口拖延不付。
4.3 以人民币结算的费用,如甲方要求以美元结算,则美元与人民币兑换比率由乙方决定。
4.4 甲方未按时支付运费及相关费用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每日应按所欠运费和相关费用的1 ‰向乙方支付滞纳金。若乙方以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与仲裁)向甲方追索该逾期欠款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该追索行为而支出的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证费、律师费)。 4.5 甲方需将运费及相关费用支付到乙方上述指定帐户,或由乙方指定人员持乙方授权书收取现金或者即期支票,甲方不得随意将运费款项交于非乙方指定收款人,否则应视同甲方为未付。
4.6在上述结算方式下,如对乙方提供的费用结算清单有异议,应当在确认期限内提出,否则视同默认,并不得再以此为借口迟延支付或拒付,乙方提供结算的清单或对帐单等,可以QQ或电邮等方式出具。

第五条 保密条款
任何一方于签订及履行本协议之过程中,直接或间接知悉对方之报价、交易对象、供应链系统与管理方法及其它营业秘密均有保密之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条之义务时,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损失。

第六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互不赔偿不可抗力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自然灾害、天气、运输机械故障、暴乱、民间骚动、罢工,航班延误,空中管制、海关查验等政府行为;宵禁、机场或政府当局实施的操作限;其它双方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某方不能履行本协议。

第七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7.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为准据法。
7.2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积极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 它
8.1 双方将各自的具体操作业务人员名单,公司电话,传真,地址联系办法告知对方,便于加强联系。如有变动,应及时转告。同时,甲乙双方保证其各自每次托运快件时签订快件运输协议(运单)的人员享有签订该快件运输协议(运单)的权利。
8.2 甲方办理托运时有填写托运单或订舱单的,同一托运单或订舱单上列明的货物统称为一票货物;甲方办理托运时没有填写托运单或订舱单的,则同一时间托运的同一批次货物,统称为一票货物;无论是否填写有托运的或订舱单,只要同一时间委托的同一批次货物被拆分为几张报关单报关的,则视为为几票货物。
8.3鉴于本协议项下运输均为国际运输,乙方无法向甲方提供货物送达的相关签收凭证,故甲乙双方均同意货物的状态以实际承运人公司网站上公布的货物追踪信息为准。
8.4 鉴于本协议项下运输均为国际运输,乙方无法向甲方提供证据证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发生的费用,故甲乙双方均同意以实际承运人发送给缔约承运人的账单为准,只要实际承运人发送给缔约承运人的账单上显示了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发生的费用具体金额,则甲乙双方均认可该金额。
8.5本议未约定事宜以甲方填写的托运单为准;若本协议中约定的事宜与托运单有冲突的,以运单为准。

第九条 协议的生效
9.1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协议期内如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协议,必须至少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对方同意后,双方应核对运费并结清所有应付费用;协议到期后双方若无异议本协议可自动延长效期,由双方重新续签。本协议到期后、双方未能及时重新续签之前,双方建立委托关系的,使用本协议约定的所有条款(不因协议到期而失效)。
9.2.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以昭守信。合同签约方加盖公司印戳或公司章或公章后始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授权代表::
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上海肃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陈海亮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洋河浜路68号8幢205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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